比如,Apppendix A 第47条对‘房产开发’及‘房产管理’的禁止项进行了进一说明:对申请者及其生意拥有产权的房产进行开发,以期望通过出租、出售来获得;或通过对房产进行管理(不论申请者及其生意是否对其拥有产权)以期望将其出租或转售来获得。
在内政部政策指南中同时也对‘房产开发’及‘房产管理’下了相同定义。 政策指南的Annex A 第A21条提到:“我们将房产开发定义为对申请者及其生意拥有产权的房产进行开发,增加其价值,以通过出租或出售来获取。”“我们将房产管理定义为对房产(不论申请者及其生意是否对其拥有产权)进行管理,并将其出租或转售。”
过去两年,英国房产市场(准确地讲是伦敦和南英格兰房产市场)欣欣向荣,房产开发和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翻开报纸,房产广告占据了大半个江山,整个市场经历了井喷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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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此景,让手里握有资金的移民和创业移民跃跃欲试。但是英国移民和创业移民到底能否介入英国房市或与房产相关的产业?小编今天为您厘清问题,穿透迷雾。
首先,购买住宅
在2014年11月6日前,移民法允许英国移民将其资金的25%用于不动产包括全款付清的住所。对于2014月11月6日前已经申请了英国移民的人而言,这一法律仍然有效,仍然可以将其资金的一部份用于购买房产。
但是,新人新办法,2014年11月6日后的申请者,移民法现要求其将所有资金均用于英国政府债券、或英国公司的股本或借贷资本,不可以住宅。不过200万镑的款之外没有限制。
对于创业移民的政策一直较严,20万镑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自己的和商业用途,而不可私人自用。也就是说,创业移民签证持有者不可将其资金于住宅(哪怕通过其公司购买),并且规定其所的生意中如果有住宅的话,要通过正规评估去除,只承认商业部分的。
其次,房产相关行业
对此,移民法Appendix A 第65(c)条明确规定,移民不可以将其资金投于与房产管理及房产开发相关的生意中。同时Appendix A第46条也对创业移民的范围也作了类似规定,其不可将资金用于设立与房产管理及房产开发相关的生意。
这些条文看似在大范围内阻止移民及企业家移民于房地产。但是如果仔细阅读移民法及内政部政策指南则不难发现,英国签证移民署UKVI实际在范围内允许移民及企业家移民于与房产相关的行业。
比如,Apppendix A 第47条对‘房产开发’及‘房产管理’的禁止项进行了进一说明:对申请者及其生意拥有产权的房产进行开发,以期望通过出租、出售来获得;或通过对房产进行管理(不论申请者及其生意是否对其拥有产权)以期望将其出租或转售来获得。
在内政部政策指南中同时也对‘房产开发’及‘房产管理’下了相同定义。 政策指南的Annex A 第A21条提到:“我们将房产开发定义为对申请者及其生意拥有产权的房产进行开发,增加其价值,以通过出租或出售来获取。”“我们将房产管理定义为对房产(不论申请者及其生意是否对其拥有产权)进行管理,并将其出租或转售。”
以上条文的宗旨明确,对移民及企业家移民而言,其核心宗旨是其(生意)的需来源于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来源于房产价值的增加或出租。也就是说,申请者如果将其资金投于主要目的是土地或房产开发或管理,而不是投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意的,其将不被移民法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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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续签或申请居留阶段,如果申请者将其资金投于从事房屋管理及开发活动的生意是非常有限制的,如果不符和规定(包括从事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或从事学生公寓出租管理的公司等),申请者将无法获得相应分数,并无法续签或申请居留。
但是,如果申请者于与房产相关的生意,但是其生意的营业范围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增加房产价值或出租的,比如仅仅提供买卖房屋的纯服务,则是被允许的。
这就意味着,移民及企业家移民仍可于一些与房产相关的行业,这些行业包括(但是不于)以下行业:
建筑工程公司,其主要商业活动为建筑房屋而不对房屋持有产权;
房屋装修公司,其生意不对房屋佣有产权,仅提供房屋装修服务;
酒店,其业务不是将其房间出租给固定租客;
房屋中介,其主要业务为为房屋作市场营销,而不参与房屋出租,其本身也不是房东。
总之,如果您是企业家或移民并考虑于与房产相关的产业。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生意的收入从哪里来?如果生意的收入来源于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房产价值的增加或,那么您可能可以于这一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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